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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鉴定,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4-03-04 16:41:07


诉前鉴定 申请指南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在诉前调解阶段,通过鉴定程序明确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能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同时为案件的审理缩短时限,更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时间与成本。诉前调解阶段进行鉴定的新举措,建立了诉前鉴定与诉中鉴定并行、优势互补的司法鉴定新模式,是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创新实践,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可什么是诉前鉴定?

哪些案件可以诉前鉴定?

诉前鉴定是否需要被告同意?

怎么申请诉前鉴定呢?

快来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诉前鉴定

 诉前鉴定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鉴定意见来佐证,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程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活动。

诉前鉴定有哪些优点

 

1.提高解决纠纷进程

 通过诉前鉴定,有助于当事人预判诉讼风险,提出更合理的诉讼请求。加快诉前及诉中工作进程,提高调解成功率。

2.降低诉讼成本

在诉前阶段当事人无需交纳诉讼费即可将案件转入鉴定环节,若鉴定后双方在诉前达成调解,可免去诉讼费,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3.提高审判效率

 对于诉前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而转入诉讼的案件,可以根据鉴定意见提高案件的繁简分流质量,也可以为后续案件的精准审理奠定基础,缩短审理周期,节约审判资源。

4.减少当事人诉累

 通过诉前鉴定,可以使当事人认识到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诉讼风险的高低。

 

哪些案件可以申请诉前鉴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追索物业费、供暖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三)民间借货纠纷;

   (四)相邻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纠纷、其他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

 

诉前鉴定需要经被告同意吗?

 诉前鉴定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鉴定申请书,必须征得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

 

诉前鉴定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所涉纠纷直接利害关系人;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鉴定;

   (三)有具体鉴定请求、事实、理由及鉴定所需要的材料;

   (四)申请法院对所涉纠纷有管辖权以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诉讼范围。

 

如何申请诉前鉴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诉前鉴定申请书、鉴定材料清单及原件。鉴定材料原件应尽可能准备齐全后递交法院,便于法院高效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1.应当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案例一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买卖产生纠纷,李某系个体业主,其主张张某在自己的店里拿货合计4万余元,但一直没有给付货款。李某为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向法院提供了张某取货签字的凭证。在诉讼过程中,张某称取货凭证上面的签字有部分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并要求对其不认可的笔迹进行鉴定。法院指令张某限期提供鉴定申请及鉴定相关材料,以对取货凭证上笔迹及指印进行司法鉴定,但张某逾期未提供。法院视为张某放弃了鉴定权利。

提示

 在申请诉前鉴定时,要注意指定期间内提交鉴定相关材料,并配合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五条规定,诉前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前鉴定终止:

   (一)申请人逾期未补充鉴定所需的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逾期未补交鉴定费用;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

   (四)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鉴定;

   (五)其他导致诉前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形。

 

2.应与待证事实具备关联性

案例二

 王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一户顶层房屋,并与该小区的关联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由该物业公司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但在居住过程中,王某认为其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用。后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物业费及违约损失。

王某认为其所居住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以此抗辩,申请对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房屋渗漏、内墙裂缝、外墙漏水,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项质量问题以及维修费用进行评估鉴定。因申请不符合案件审理需要,经承办法官释明后,王某仍要申请鉴定,并当庭提交了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申请的鉴定事项均属于房屋质量方面的问题,与案件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无必然关联性,故驳回了张某的鉴定申请。

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当事人申请鉴定并不会当然地启动鉴定程序,仍需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鉴定所要证明的问题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作出裁判并无关联,法院有权驳回申请,不予鉴定。这既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也是对诉讼权利滥用行为的避免。

 

3.应在指定时间向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

案例三

 原告洪某与被告许某因劳务关系产生纠纷,洪某要求许某支付其劳务费40余万元。诉讼过程中,许某对洪某申请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据许某的申请通过该院司法技术处对外进行委托鉴定。因许某未在指定时间内向鉴定部门交纳鉴定费用,鉴定部门无法完成鉴定。法院就此事项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后鉴定机构以许某未足额交纳鉴定费为由将委托鉴定事项退回。许某无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放弃了鉴定的权利。法院采信原告洪某申请鉴定时作出的鉴定结论并进行了判决,被告许某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提示

 在申请诉前鉴定时,要注意按时交纳鉴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逾期未交纳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由调解组织继续调解。

 

诉前鉴定的效力

 诉前调解不成功时,立案部门会将诉前鉴定意见书作为立案材料移送至审判庭室,其鉴定意见与诉中鉴定意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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